长春东方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朝税限改 〔2025〕 39675 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重庆税务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92A
联系人:谷闯、谷剑
电话:0431-80504040
附件:长春东方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朝税限改 〔2025〕 39675 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16日
初审:杨志超
复审:张望秀
终审: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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