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缴政策是什么呢?
答:2020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有关具体征管事项。
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为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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